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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购买礼品奖励营销售业绩好的员工,请问增值税是视同销售?(进项税正常抵扣)?还是属于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情形之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09-29 增值税视同销售 我要评论

标  题: 增值税视同销售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05-07

回复时间: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5-12

留言内容:

你好,购买礼品奖励营销售业绩好的员工,请问增值税是视同销售?(进项税正常抵扣)?还是属于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情形之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该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应属于集体福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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