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工会经费
写信人: d**
咨询时间: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5-12
留言内容:
根据《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以上企业多缴交0.5%的补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既不属于罚金也不是罚款性质,还是按实施条例超过2%部分不予扣除规定执行?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工会经费0.5%补偿金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