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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甲方要举办活动,我公司承办活动费用,(活动有场地布置,糕点酒水提供,以及表演)这个活动需要交纳文化建设费吗

标  题: 文化建设费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5-15

留言内容:

甲方要举办活动,我公司承办活动费用,(活动有场地布置,糕点酒水提供,以及表演)这个活动需要交纳文化建设费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若贵公司承办活动是为甲公司提供宣传等服务,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十一、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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