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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看房客户发生的车费、住宿费、餐费等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标  题: 看房客户发生的车费、住宿费、餐费等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写信人: 程**

咨询时间: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5-15

留言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促进项目物业的销售,加快去化,我公司营销部门组织外地的客户来项目看房,我公司委托旅行社负责看房活动,旅行社组织客户看房过程中发生的车费、住宿费、餐费等费用由我公司支付给旅行社,旅行社开具旅综费发票给我公司,那我公司承担的这些费用是否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贵公司承担的这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列支,可按业务招待费处理。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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