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回来的借款损失可以税前列支吗
留言时间:2020-05-0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我司的子公司找我司借款,现在子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注销时无力偿还,我司确认为坏账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如果贵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属于关联企业且发生的损失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那可以参考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