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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资金统借统还业务增值税

资金统借统还业务

留言时间:2020-04-30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集团企业统借统还业务中,母公司向银行借款并将资金拨付给子公司使用,利率一致。母公司就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拨付资金、结算利息(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母公司收到的利息是否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母公司就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拨付资金、结算利息”,母公司如发生的是委托贷款业务,则属于金融信托机构将委托人以存入的委托存款,按委托人的指定对象、用途、期限、金额、利率发放贷款,到期后负责代为收回贷款本息。您所述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集团内部的资金调拨,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中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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