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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时提示金三系统中《加计抵减台账》上期第8栏“期末可计提额是?

标  题: 申报增值税时提示金三系统中《加计抵减台账》上期第8栏“期末可计提额是?

写信人: 罗**

咨询时间: 2020-05-12

回复时间: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5-18

留言内容:

因公司业务涉及加计抵减,每期申报都进行足额的加计抵减,但本期应申报加计抵减是2476.72*10%,即247.67元,但在申报填列附表四时提示: 您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填报的最大值为“ 4719.86元” ,请依据您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填写。 “4719.86元”的取值数据为: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2476.72】*金三系统中《加计抵减台账》本期第2栏“适用加计抵减率”【10%】+金三系统中《加计抵减台账》上期第8栏“期末可计提额。”【4472.19】 请问为什么会有上期可计提额?这个数在哪里可以查询到?或者怎么确定自己是否足额申报了加计抵减?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建议您确认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项目的期末余额数据是否正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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