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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 :不动产无偿移交给政府并以移交的建筑物抵顶五年的土地租金

标  题: 显示已回复,但进去后无回复的具体内容

写信人: 廖**

咨询时间: 2020-05-11

回复时间: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5-15

留言内容:

您好,我2020-4-26提交的“无偿移交建筑物”问题,有回复,但我输入流水号查询码进去后,没有税务局回复的任何内容。所以,请把回复的内容再发给我下或发送到我qq邮箱,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该问题答复如下:您好,将不动产无偿移交给政府并以移交的建筑物抵顶五年的土地租金,属于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抵顶五年的土地租金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根据您所述情形,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企业所得税上属于视同销售情形,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土地增值税上,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 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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