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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

标  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5-13

回复时间: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5-20

留言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用于出租或者办公,请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上是否要视同销售并缴纳相关税收?转为自用后如果再销售属于销售自建房还是转让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在营改增后转为自用。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均无需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转为自用后再销售仍属于销售自行建造的不动产。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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