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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因房屋租赁涉及的印花税、增值税发票二三问题求解答

因房屋租赁涉及的印花税、增值税发票二三问题求解答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签订20年的房租租赁,有约定分期每月付租金,可以按每月分期缴纳印花税吗?如果可以,是以实际支付金额计算缴纳,还是以计提摊销金额缴纳?

二、承租人收到出租人简易计征5%的租金发票,承租人再转租第三人是开9%的租金发票?有没有优惠政策,可不可以开5%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印花税应一次性缴纳。

2、如转租方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动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9%税率。如转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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