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管理服务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A处于破产重组阶段,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目前,经法院同意恢复生产,由另一家企业B代收代付收入支出等。我公司每月根据收入的4%支付管理费给B公司,B公司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已进行纳税处理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该费用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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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如果贵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管理费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那不能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