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州赫扬贸易有限公司《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5日10时5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对福州赫扬贸易有限公司《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赫扬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榕税稽处〔2019〕1202号及1202-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榕税稽保冻〔2020〕0428号
福州赫扬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0年 5 月 9 日起冻结你(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的存款(大写)壹亿捌仟壹佰贰拾万零玖仟伍佰玖拾柒元肆角贰分(181209597.42元)。请于 2020年 5 月 19 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等条款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