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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公益性市政项目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

标  题: 公益性市政项目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

写信人: H**

咨询时间: 2020-05-18

回复时间: 2020-05-22

发布时间: 2020-05-22

留言内容:

我们公司是国有企业,政府部门跟我们公司签订市政道路桥梁支付协议,我们公司是立项方,然后由我们公司进行工程招标,施工单位中标,有建安费中标价,财政局根据施工单位中标价,第一次按中标价总额5% 给拨付我们,以后我们按每月工程计量款支付给施工单位。 我们管理该工程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实际发生额,政府最后财政结算按实际发生金额拨付给我们。 1. 请问我们国企承接政府这种工程是没有任何利润,我们是项目公司,只是代政府部门管理工程,是不是属于公益性项目? 2.如果是公益性项目,我们项目公司是不是需要根据施工单位工程进度申报增值税? 3.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开给我们建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不是可以用来抵扣?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您属于为政府部门提供建筑服务,并将建筑服务分包给其他分包方,应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您取得的分包款进项发票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还需要与您确认您目前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建议您补充信息后重新提交问题,或拨打12366联系我们。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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