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岩税稽公〔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漳平市菁安矿产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35080220190000142,地址:漳平市桂林江滨楼):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稽处〔2020〕6号)。
我局于2019年6月25日起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8年1月至5月,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取得东邦海普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御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和上海宋置贸易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13份,金额合计60,856,033.84元,税额合计10,126,412.16元,价税合计70,982,446.00元。具体如下:
(一)2018年4月,取得东邦海普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发票代码3100151130,发票号码17544251-17544350,货物名称:*煤炭*精煤,金额合计9,923,077.00元,税额合计1,686,923.00元。
(二)2018年4月,取得上海御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49236768-49236850,货物名称:*煤炭*精煤,金额合计8,236,153.91元,税额合计1,400,146.09元。
(三)2018年4月,取得上海宋置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发票代码3100151130,发票号码26138291-26138350,货物名称:*煤炭*精煤,金额合计5,990,760.00元,税额合计1,018,429.20元。
(四)2018年4月,取得上海拓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发票代码3100151130,发票号码30118621-30118675,货物名称:*煤炭*精煤,金额合计5,421,870.00元,税额合计921,717.90元。
(五)2018年1月,取得沈阳广弘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2100173130,发票号码05154648-05154670,货物名称:*煤炭*煤,金额2,294,917.94元,税额390,136.06元。
(六)2018年5月,取得上海汇忱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发票代码3100181130,发票号码29596901-29596946,货物名称:*煤炭*原煤,金额合计4,581,437.62元,税额合计733,029.78元。
(七)2018年5月,取得上海平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发票代码3100162130,发票号码08852027-08852100,货物名称:*煤炭*原煤,金额合计7,370,138.78元,税额合计1,179,221.82元。
(八)2018年5月,取得上海李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100181130,发票号码19936026-19936075,货物名称:*煤炭*原煤,金额合计4,979,823.50元,税额合计796,771.50元。
(九)2018年5月,取得上海湘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100181130,发票号码18925951-18926000,货物名称:*煤炭*原煤,金额合计4,979,823.50元,税额合计796,771.50元。
(十)2018年4月,取得上海林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3100172130,发票号码16074485-16074501,货物名称:*煤炭*精煤,金额合计1,686,923.09元,税额合计286,776.91元。
(十一)2018年4月,取得鑫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100181130,发票号码11915701-11915750,货物名称:*煤炭*精煤,金额合计4,961,538.50元,税额合计843,461.50元。
(十二)2018年4月,取得上海念思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100181130,发票号码02444878-02444882,货物名称:*煤炭*精煤,金额合计429,570.00元,税额合计73,026.9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公司虚假注册经营地址、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且骗取他人身份信息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已走逃失联。
1.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漳平市桂林江滨楼是住宅楼,经检查人员核实和该住宅楼住户见证,你公司未在该地址实际办公。
2.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突然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张长金变更为张昌柏,再由张昌柏变更为张庆鸿,但是你公司最新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不一致,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张庆鸿,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段立莹。经查,张庆鸿系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北山村低保户及国家标准贫困户,文化程度和智力水平较低,一曾姓男子和邻村村民吴国宁哄骗其办理信用卡,带张庆鸿到漳平办理变更登记担任菁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鸿对你公司其他情况一无所知。上述事件导致张庆鸿无法领取低保金,张庆鸿堂哥张庆文以受诈骗为由于2018年6月向龙岩市永定区公安分局高陂派出所报警,并要求你公司带张庆鸿回漳平撤销担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该户做出非正常户认定后,你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法定代表人由“张庆鸿”变更为“段立莹”,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且现任法定代表人为挂名,你公司在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留存的联系电话信息,经拨打均已空号,通过各种检查途径均无法获取实际经营控制人信息。
3.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并出具你公司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认定为非正常户,并确认已走逃失联。
(二)为他人虚开发票。
2019年3月29日,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稽处〔2019〕4号)认定你公司2018年4月19日至4月23日,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为浙江政苑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货物名称:*煤炭*煤。合计金额36,681,459.75元,发票税额6,235,848.25元,价税合计42,917,308.00元。
(三)取得已证实虚开和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月至5月,你公司取得东邦海普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御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和上海宋置贸易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13份,品名:煤炭,数量合计68,759.32吨,金额合计60,856,033.84元,税额合计10,126,412.16元,价税合计70,982,446.00元。其中,取得东邦海普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御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和上海宋置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1份(已认证抵扣发票298份,未认证发票243份),金额合计53,778,002.25元,税额合计8,923,146.85元;取得上海林清贸易有限公司、鑫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念思服饰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的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显示为失控发票,这72份发票已认证抵扣。
(四)虚构开户行账户,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存在资金回流及大宗交易未付款等情况。
经对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收款银行账户进行检查,开户银行证实这个银行账户是虚假账户。
经对你公司的基本账户、对公账户及涉案相关人员个人账户进行检查,你公司没有向上游开票企业支付货款的记录,向下游受票企业收取的货款经多个环节又回流给受票企业,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和资金回流的异常情况。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23日,你公司向下游受票企业浙江政苑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803MA29UCJ578)开具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到浙江政苑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后,经曲阳县佳运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牛浩铭、洪洞县龙泽选煤厂等企业和个人账户过渡,最终回流至浙江政苑实业有限公司。
证据资料:非正常户认定表及变更税务登记表;进销项发票明细;税务处理决定书;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清单;资金回流明细表及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让东邦海普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御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宋置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拓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广弘丰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汇忱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平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李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上海湘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林清贸易有限公司、鑫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念思服饰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3份,金额合计60,856,033.84元,税额合计10,126,412.16元,,价税合计70,982,446.00元。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