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04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8时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彩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XN8X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1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 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14号
福建彩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XN8X7、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23):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3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为2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71844.66元,增值税额5155.34元,价税合计177000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8597、00538599。
你公司2019年6-7月为1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金额6923136.65元,税额207694.04元,价税合计7130830.69元。虚开的76份普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5987-25086011,25088419-25088430,25102018-25102035,25102040-25102050,25102052-25102061。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71844.66元,增值税额5155.34元,价税合计177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金额6923136.65元,税额207694.04元,价税合计7130830.69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