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税务局:63户企业被查,多家上市药企涉足其中
日期:2020.5.28
来源:南平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39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8时24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安尔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HLWX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2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22号
福建安尔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HLWX4、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304):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在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45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3109至25043133、25051494至25051518、25062457至25062468、25067307至25067343、25079342至25079359、25090991至25091018,金额合计13442543.82元,税额合计403276.18元,价税合计1384582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推广费、咨询费、市场调研费、会议服务费等,受票企业:南京新百药业有限公司等17户企业,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5份(金额13442543.82元,税额403276.18元,价税合计13845820.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37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8时2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贝恩托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HRP0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1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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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 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15号
福建贝恩托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HRP0H、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11):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36份,发票代码:3500163350,发票号码:08809096至08809107、08809112至08809118,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50806至25050807、25050809至25050828、25054699至25054710、25066056至25066092、25079410至25079427、25091113至25091140,金额12443506.92元,税额373305.08元,价税合计12816812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推广费、市场调研费、咨询费、设计制作费等,受票单位为南京新百药业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6份(金额12443506.92元,税额373305.08元,价税合计12816812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12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8时2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字体: 大 中 小分享到:
福建滨奈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T8L40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4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49号
福建滨奈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T8L40E、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05):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1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现代服务推广费、咨询费、市场调研服务费、广告制作费、公务费等,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75415-25075439、25091242-25091269、25105548-2510555,涉及企业:淄博瑞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金额4782997.15元,税额143489.89元,价税合计4926487.04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共开具正数增值税普通发票61份金额4782997.15元,税额143489.89元,价税合计4926487.04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44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8时2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彩椿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Y8J7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1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 5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12号
福建彩椿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Y8J7F、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12)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3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66750至25066774、25086863至25086899、25116261至25116291,金额7790980.44元,税额233729.32元,价税合计8024709.76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医药推广、推广服务费、会务费、市场管理服务费等,受票单位为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3份(金额7790980.44元,税额233729.32元,价税合计8024709.76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04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8时2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彩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XN8X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1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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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 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14号
福建彩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XN8X7、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23):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3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为2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71844.66元,增值税额5155.34元,价税合计177000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8597、00538599。
你公司2019年6-7月为1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金额6923136.65元,税额207694.04元,价税合计7130830.69元。虚开的76份普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5987-25086011,25088419-25088430,25102018-25102035,25102040-25102050,25102052-25102061。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71844.66元,增值税额5155.34元,价税合计177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金额6923136.65元,税额207694.04元,价税合计7130830.69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08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8时1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灿裕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RPHN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4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 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47号
福建灿裕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RPHN67、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08):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8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推广服务费、咨询费、市场调研服务费、市场营销策划费、公务费等,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74658-25074682、25091186、25091190-25091198、25105439-25105481,涉及企业:淄博瑞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金额7052046.67元,税额211561.33元,价税合计7263608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8份,金额7052046.67元,税额211561.33元,价税合计7263608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62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8时1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池钟默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PWE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2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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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 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20号
福建池钟默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PWE41、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306):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85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3688至25043712、25058694至25058705、25058707至25058715、25064262至25064276、25067344至25067380、25069720至25069732、25086357至25086406、25090966至25090989,金额16683800.75元,税额500513.87元,价税合计17184314.62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医药推广费、市场推广费、推广费、服务费等,受票单位为重庆西南药业销售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5份(金额16683800.75元,税额500513.87元,价税合计17184314.62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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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1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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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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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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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4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65764至25065788、25086259至25086292、25102088至25102092,金额5794580.64元,税额173837.36元,价税合计5968418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推广服务费、咨询费、市场调查、市场调查服务费等,受票单位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4份(金额5794580.64元,税额173837.36元,价税合计5968418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55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8时0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川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FER4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5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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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 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55号
福建川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FER4T、
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316):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62676至25062688,金额合计1262135.94元,税额合计37864.06元,价税合计13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油漆、螺纹钢筋、水泥等,受票企业:福州市鼓楼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2019年6月至7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3844、00538048、00538049、00541155,金额合计5647332.42元,税额合计169419.97元,价税合计5816752.39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膨胀剂、真石漆、防水板等,受票企业:福建枫谦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闻晖建材有限公司、宁德市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之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7月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金额合计1262135.94元,税额合计37864.06元,价税合计1300000元),在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合计5647332.42元,税额合计169419.97元,价税合计5816752.39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47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4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锋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3D4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2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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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24号
福建锋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3D472、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312):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开具的8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会务费、推广费、咨询费等,受票单位为: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66310、25096149、25066293-25066302、25086150-25086161、25087475、25103010-25103027、25087476-25087487、25066286-25066292、25086162-25086172、25087488-25087490、25066303-25066309,金额7355150元,税额220654元,价税合计7575804元,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3份(金额7355150元,税额220654元,价税合计7575804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32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4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枫特沁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GM3F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4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43号
福建枫特沁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GM3F33、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05):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2784至25078486,金额合计258252.43元,税额合计7747.57元,价税合计266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钢管脚手架租赁费,受票企业: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2019年3月至5月期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25726、00530662、00530884至00530890、00534954、00533610、00535052、00533709、00533711、00533721,金额合计24044258.78元,税额合计 721327.76元,价税合计24765586.54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机械设备租赁费、挖掘机租赁费等,受票企业:福州浩罡贸易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之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7月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258252.43元,税额7747.57元,价税合计266000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24044258.78元,税额 721327.76元,价税合计24765586.54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53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5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度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9Y63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6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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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1082号
福建度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9Y63K、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15):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22日、7月24日开具给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9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73502-25073509、25120827-25120837,金额1859383元,税额55781.52元,税价合计1915165元。系为他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9份,价税合计1915165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23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5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迪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CUU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66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1085号
福建迪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CUU83、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28):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开具给福安药业集团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4315、25088090、25088091,金额合计271844.66元,税额合计8155.34元,价税合计280000.00元,系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合计271844.66元,税额合计8155.34元,价税合计280000.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24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8时0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宕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HH46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1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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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 5 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13号
福建宕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HH46G、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32)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共计开具的5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推广费、咨询费、会务费等,受票单位为:福安药业集团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5642-25085664、25085666、25087925-25087936、25097234-25097251,金额合计4731896.57元,税额合计141956.83元,价税合计4873853.40元,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金额4731896.57元,税额141956.83元,税价合计4873853.4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17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8时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川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902X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3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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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30号
福建川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902XB、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26):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开具的3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咨询费、市场推广费、营销策划费、服务费等,受票单位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1149-25081167、25087949-25087960,金额合计2691938.25元,税额合计80758.09元,价税合计2772696.34元,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金额合计2691938.25元,税额合计80758.09元,价税合计2772696.34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58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4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庚坤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AC15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5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51号
福建庚坤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AC15M、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16):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73460-25073484,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五金材料、办公耗材、基层板、腻子粉、花冈石、水泥等,共计金额1892884.3元,税额56786.5元,价税合计1949670.8元,涉及受票企业: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9户。
你公司2019年7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538055、538188、538223,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角铁、承压地埋式一体化污水提升处理设备、钢管,金额4024331.57元,增值税额120729.94元,价税合计4145061.51元,涉及受票企业:福州闻晖建材有限公司等3户。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该公司2019年7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共计金额1892884.3元,税额56786.5元,价税合计1949670.8元,2019年7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4024331.57元,增值税额120729.94元,价税合计4145061.51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45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2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茂旌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8LJ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6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67号
福建茂旌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8LJ43、
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213):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水泥、钢筋等,受票企业为福州维尔德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67407-25067429,金额1902651.84元,税额57079.56元,价税合计1959731.4元,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2019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砂石、方钢管、钢筋等,受票企业: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 00538368-00538369、00533797、00538248-00538250、00538332-00538334、00538409,金额6853097.93元,税额205592.94元,价税合计7058690.87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之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7月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金额1902651.84元,税额57079.56元,价税合计1959731.4元);在2019年7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6853097.93元,税额205592.94元,价税合计7058690.87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18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24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曼都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C749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46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46号
福建曼都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C749W、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31):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7913-25087920,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财务咨询费,金额776699.04元,税额23300.96元,价税合计800000元,涉及受票企业:福建懋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户。
你公司2019年7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8517-00538519,0054115,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信息服务费、效果图制作费、广告发布服务费、方案设计咨询费,金额839854.36元、增值税额25195.64元、价税合计865050元,涉及受票企业:福建碧云霞广告有限公司等2户。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金额776699.04元,税额23300.96元,价税合计800000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839854.36元、增值税额25195.64元、价税合计86505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34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2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鲁奎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GB4X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6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 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68号
福建鲁奎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GB4XQ、
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315):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2019年6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电缆、镀锌管、铝合金等,受票企业:福建省兰竹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8134-00538136、00538046-00538047、00538092-00538094、00538042-00538045、00533871-00533872、00538095-00538099、00538169,金额20464964.79元,税额613948.95元,价税合计21078913.74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20464964.79元,税额613948.95元,价税合计21078913.74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38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2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离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BJD5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1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11号
福建离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BJD5K、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205):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1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2984至25043006、25050720至25050733、25050740、25065863至25065875、25065877至25065898、25067381、25086222至25086258,金额10387691.41元,税额311630.59元,价税合计10699322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市场调研费、推广费、咨询费、推广服务费等,受票单位为江苏弘惠医药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你公司2019年6月27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8170,金额416504.85元,税额12495.15元,价税合计429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市场推广费,受票单位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7000084768),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1份(金额10387691.41元,税额311630.59元,价税合计10699322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416504.85元,税额12495.15元,价税合计4290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59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2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岚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LHJ9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6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 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60号
福建岚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LHJ9G、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303):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7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在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6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3234至25043258、25048488至25048512、25054811至25054823、25065668至25065705、25086431至25086468、25097284至25097290、25097323至25097332,金额合计13622869.16元,税额合计408685.97元,价税合计14031555.13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推广服务费、会务费、培训费等,受票企业:襄阳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7户企业,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在2019年5月至6月期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5060、00533862、00533863、00538068至00538071,金额合计839807.78元,税额合计 25194.22元,价税合计865002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咨询费、市场推广费,受票企业: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3月至6月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6份(金额合计13622869.16元,税额合计408685.97元,价税合计14031555.13元);在2019年5月至6月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合计839807.78元,税额合计 25194.22元,价税合计865002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61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2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柯申骏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QB17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5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57号
福建柯申骏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QB17K、
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02):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4月至6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钢筋、沥青等,受票企业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3261-25043280、2504328
1-25043282,金额2037295.08元,税额61118.92元,价税合计2098414元,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2019年4月至6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角钢、镀锌圆钢、钢筋等,受票企业: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8137、00533587-00533588、00533894、00533895-00533897、00538171-00538174、00530891-00530893、00532190-00532191、00533682、00533689、00535264、00535053、00538063、00538138,金额22222035.16元,税额666661.04元,价税合计22888696.2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之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金额2037295.08元,税额61118.92元,价税合计2098414元),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22222035.16元,税额666661.04元,价税合计22888696.2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06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3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柯梦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T8G1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4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 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41号
福建柯梦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T8G141、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06):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54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105440-25105464、25091283-25091299、25105694-25105705,涉及企业:淄博瑞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推广费、市场调研服务费、市场拓展策略、广告制作费、会议费、咨询费等,金额4239464.11元,税额127183.89元,价税合计4366648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金额4239464.11元,税额127183.89元,价税合计4366648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稽查结论》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66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3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珂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RQ7U2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稽查结论》(南税三稽结〔2019〕9000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稽查结论》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稽查结论》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 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稽查结论
南税三稽结〔2019〕90003号
福建珂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RQ7U2E)
经对你(单位)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1.珂塘公司2019年5月23日领用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77191-25077215。其中:25077191-25077200共10份发票于2019年7月24日开具,购货方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200231131526C),开具金额970,873.80元。2019年7月31日该公司将上述10份发票作废(详细情况见下表),其余15份发票空白作废。
珂塘公司开具发票情况表
单位:元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
号码 开票日期 作废标志 购方纳税人名称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1 3500163320 25077196 2019-07-24 作废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服务*推广费 97087.38 2912.62 100000.00
2 3500163320 25077199 2019-07-24 作废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服务*推广费 97087.38 2912.62 100000.00
3 3500163320 25077192 2019-07-24 作废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服务*推广费 97087.38 2912.62 100000.00
4 3500163320 25077195 2019-07-24 作废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服务*推广费 97087.38 2912.62 100000.00
5 3500163320 25077193 2019-07-24 作废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服务*推广费 97087.38 2912.62 100000.00
6 3500163320 25077194 2019-07-24 作废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服务*推广费 97087.38 2912.62 100000.00
7 3500163320 25077197 2019-07-24 作废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服务*推广费 97087.38 2912.62 100000.00
8 3500163320 25077198 2019-07-24 作废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服务*推广费 97087.38 2912.62 100000.00
9 3500163320 25077200 2019-07-24 作废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服务*推广费 97087.38 2912.62 100000.00
10 3500163320 25077191 2019-07-24 作废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服务*推广费 97087.38 2912.62 100000.00
合计 970873.80 29126.20 1000000.00
2.珂塘公司作废的发票均已全联收回;取得的珂塘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未发现异常。
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35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34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卡戴山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L6Y1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56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 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56号
福建卡戴山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L6Y1M、
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06):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4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7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钢筋、水泥等,受票企业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3009-25043033、25062126-25062142、25062144-25062158,金额5471692.23元,税额164150.65元,价税合计5635842.88元,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2019年5月至6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砖、镀锌方管、石材等,受票企业: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5139、00535091、00535186、00535179-00538180、00538101、00535140,金额13711529.30元,税额411345.90元,价税合计14122875.2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之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4月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7份(金额5471692.23元,税额164150.65元,价税合计5635842.88元),在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13711529.30元,税额411345.90元,价税合计14122875.2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26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3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骏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2X39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4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 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42号
福建骏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2X39G、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25):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服务费、推广费、调研费等,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0411-2508421、25088181-25088193,涉及企业:重庆西南药业销售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共计金额2125768.95元,税额63773.05元,价税合计2189542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7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共计金额2125768.95元,税额63773.05元,价税合计2189542元,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31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3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霍莱贤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GM8X2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5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 月 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50号
福建霍莱贤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GM8X2T、
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08):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2019年2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电缆、镀锌管、铝合金等,受票企业:福建安广建筑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2160,发票号码:01844225-01844226、01850122-01850123、01844227、01854951-01854955、01850121,金额37993882.73元,税额1139816.49元,价税合计39133699.22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37993882.73元,税额1139816.49元,价税合计39133699.22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65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4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焕冶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EGMUX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4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 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45号
福建焕冶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EGMUXJ、
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114号101):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对你公司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2684、25042685,开票日期:2019年7月23日。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水泥,金额146464.08元、税额4393.92元、价税合计150858元,涉及受票企业1户: 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9年7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8592开具日期2019年7月24日.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防水涂料、腻子粉、天棚吊顶抗棉板、内墙用乳胶漆底漆、内墙用乳胶漆面漆、白益胶泥等,金额2001184.47元、增值税额60035.53元、价税合计2061220元,涉及受票企业1户:泉州市文雄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7月共开具正数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146464.08元、税额4393.92元、价税合计150858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001184.47元、增值税额60035.53元、价税合计206122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63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4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浩霖宇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JYH5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1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 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19号
福建浩霖宇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JYH5E、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308):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2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3059至25043083、25051519至25051543、25062519至25062530、25065983至25066006、25066043至25066055、25079453至25079470、25098991至25098995,金额11428271.98元,税额342848.02元,价税合计1177112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推广费、市场调研费、咨询服务费、咨询费等,受票单位为江苏弘惠医药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你公司2019年4月11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0674,金额353611.65元,税额10608.35元,价税合计36422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咨询费,受票单位为天津天士力之骄药业有限公司,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2份(金额11428271.98元,税额342848.02元,价税合计11771120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353611.65元,税额10608.35元,价税合计36422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49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44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海纯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9D3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2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29号
福建海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9D356、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14):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开具的3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水泥、散装水泥、圆钢等,受票单位为:福建元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67382-25067390、25067395-25067405、25106571-25106586,金额3966151.91元,税额118984.69元,价税合计4085136.6元,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6份(金额3966151.91元,税额118984.69元,价税合计4085136.6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30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廷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GLK06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3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32号
福建廷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GLK06G、
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03):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在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9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2734-25042762、25042764-25042773,金额合计3552867.16元,税额合计106585.94元,价税合计3659453.1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圆钢、水泥、砂子等,受票企业:福建百鼎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虚开发票。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在2019年4月期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0709、00525918、00530881至00530883、00531300,金额合计20572653.14元,税额合计617179.6元,价税合计21189832.74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石子、钢筋、水泥等,受票企业: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洺博建材有限公司、福建桓瑞贸易有限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之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4月至5月期间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9份(金额合计3552867.16元,税额合计106585.94元,价税合计3659453.10元),在2019年4月期间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合计20572653.14元,税额合计617179.6元,价税合计21189832.74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57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0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唐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3T57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7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71号
福建唐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3T57W、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309):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8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市场调研服务费、推广服务费、会议费等,受票企业为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91397-25091403、25091108-25091112、25103628-25103630、25091094-25091107、25103631、25073585-25073606、25073608-25073609、25103606-25103608、25103611-25103621、25091083-25091093、25103622-25103627、25103609-25103610、25091404,金额7564214.94元,税额226926.36元,价税合计7791141.3元,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9份(金额7564214.94元,税额226926.36元,价税合计7791141.3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20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0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索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N0K5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4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40号
福建索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N0K5G、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20):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3日对你公司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6月为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金额3478726.9元,税额104361.75元,价税合计3583088.65元。虚开的38份普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6925-25086947,25087890-25087899,25105389-25105393。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金额3478726.9元,税额104361.75元,价税合计3583088.65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50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0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苏董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8UY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6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 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69号
福建苏董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781MA32K8UY47、
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313):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8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水泥、钢筋等,受票企业为瑞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67825-25067844、25120914-2512
0917、25067846-25067848、25120918-25120947、25067845,金额5423234.77元,税额162697元,价税合计5585931.77元,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2019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砂石、方钢管、钢筋等,受票企业:福建桓瑞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 00538609-00538614、00538583,金额7302500.49元,税额219075.01元,价税合计7521575.5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之规定,你(单位)在2019年7月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8份(金额5423234.77元,税额162697元,价税合计5585931.77元),在2019年7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7302500.49元,税额219075.01元,价税合计7521575.5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52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07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入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G0G8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16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16号
福建入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G0G8M、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314):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4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62651至25062675、25066311至25066334、25087491、25087495至25087504、25087512、25102878至25102880,金额合计5891539.6元,税额176746.1元,价税合计6068285.7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市场调查、咨询费、推广费等,受票单位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4份(金额5891539.6元,税额176746.1元,价税合计6068285.7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64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0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茹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N1W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5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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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53号
福建茹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N1W94、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15):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77634-25077658、25098892-25098903、25102228-25102249,涉及企业: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等5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推广费、市场策划费、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税务咨询费等,金额5496019.48元,税额164880.52元,价税合计56609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金额5496019.48元,税额164880.52元,价税合计56609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40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0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榕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CL71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6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1083号
福建榕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CL71K、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207):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与福安药业集团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没有真实劳务交易,开具给福安药业集团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91076,开票日期:2019年6月25日,应税劳务名称:会议费,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元,系为他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48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1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绒酥啸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4QMX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2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21号
福建绒酥啸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4QMXD、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13):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1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66435至25066459、25086296至25086316、25102994至25102996、25103008至25103009,金额4660027.45元,税额139800.77元,价税合计4799828.22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服务费、推广费、咨询费等,受票单位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6份(金额4660027.45元,税额139800.77元,价税合计4799828.22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27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1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冉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QNM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3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34号
福建冉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QNM56、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19):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开具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推广费、信息服务费、营销策划等,受票单位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6012-25086036、25087937-25087948、25096947-25096954、25096956-25096960,金额合计4680349.57元,税额合计140410.43元,价税合计4820760.00元,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2019年7月代开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推广费、信息收集服务费,受票单位为:浙江华润九众医药有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3959-00533964、00538383-00538396、00538398-00538402、00538534,金额合计2051165.05元,税额合计61534.95元,价税合计2112700.0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金额合计4680349.57元,税额合计140410.43元,价税合计4820760.00元)以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金额合计2051165.05元,税额合计61534.95元,价税合计2112700.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54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1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祁贤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FR4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3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35号
福建祁贤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FR493、
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317):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64485至25064509、25106559至25106568,金额合计3291562.12元,税额合计98746.88元,价税合计3390309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镀锌钢管、消防箱、配电设备等,受票企业: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万友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属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2019年6月至7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3799、00536512、00538316、00538591、00538585至00538590,金额合计13940026.21元,税额合计 418200.79元,价税合计14358227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钢筋、涂料、给水管材等,受票企业: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之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7月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金额3291562.12元,税额98746.88元,价税合计3390309元),在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13940026.21元,税额 418200.79元,价税合计14358227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41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1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岂奈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BRJ5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5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59号
福建岂奈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BRJ5G、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203):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在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0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8591至25048615、25050791至25050803、25065630至25065667、25086489至25086530、25097321、25097322,金额合计10487379.51元,税额合计314621.31元,价税合计10802000.82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医药信息咨询费、会议费、推广服务费等,受票企业: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7户企业,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0份(金额合计10487379.51元,税额合计314621.31元,价税合计10802000.82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05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17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彭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RFFR9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3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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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37号
福建彭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RFFR9E、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04):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3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6-7月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6份,金额8515339.92元,税额255460.08元,价税合计8770800元。虚开的96份普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69015-25069039,25096891-25096921,25096891-25096921,25101855-25101894。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6份,金额8515339.92元,税额255460.08元,价税合计87708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15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1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字体: 大 中 小分享到:
福建纳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TA1U1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2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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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 5 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25号
福建纳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TA1U1U、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13):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3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2019年6月为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23930354.37元,增值税额717910.63元,价税合计24648264.99元。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533901、538159-538168。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23930354.37元,增值税额760985.19元,价税合计24648264.99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28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2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慕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69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4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 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44号
福建慕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69616、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29):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开具的1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策划费、咨询服务费等,受票单位为: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1124-25081129、25081140、25087961-25087970、25087972,金额合计1667874.97元,税额合计50036.23元,价税合计1717911.20元,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金额合计1667874.97元,税额合计50036.23元,价税合计1717911.2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51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2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梦之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XEC5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1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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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17号
福建梦之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XEC5X、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310):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0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64397至25064421、25066249至25066273、25091239至25091241、25101965至25101971,金额5603753.86元,税额168112.54元,价税合计5771866.4元,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市场调查、咨询费、推广费等,受票单位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你公司2019年7月23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41192,金额468932.04元,税额14067.96元,价税合计483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市场推广费,受票单位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7000084768),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份(金额5603753.86元,税额168112.54元,价税合计5771866.4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468932.04元,税额14067.96元,价税合计4830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14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3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裕特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RP878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36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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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36号
福建裕特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TA1U1U、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07):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3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5-8月为淄博瑞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鹤药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山河药业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6份,金额6586164.99元,税额197584.85元,价税合计6783749.84元。虚开12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74708-25074732,25091270-25091336,25096972-25102330,25132233-25132247。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6份,金额6586164.99元,税额197584.85元,价税合计6783749.84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56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34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宗拓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83Q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6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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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1081号
福建宗拓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83Q72、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17):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开具给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106550-25106558#共9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106608-25106621#共14份)价税合计金额2284540元,系为他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价税合计228454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21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37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宗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TH57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2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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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 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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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3日对你公司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6月为河北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中心、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份,金额1150000.01元,税额34499.99元,价税合计1184500元。虚开的14份普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6900-25086901、25086911-2508
8097、25088099-25088102、25088104。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份,金额1150000.01元,税额34499.99元,价税合计11845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07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3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梓润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JKQX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5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 5 月 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52号
福建梓润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JKQX7、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17):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77579-25077603、25089269-2508928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推广费、市场策划费、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税务咨询费等,涉及受票企业:南京新百药业有限公司等4户,共计金额3597524.32元,税额107925.68元,价税合计3705450元。
你公司2019年7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咨询服务费,金额597669.9元,增值税额17930.1元,价税合计615600元,涉及受票企业: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户。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共计金额3597524.32元,税额107925.68元,价税合计3705450元,涉及受票企业3户;2019年7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597669.9元,增值税额17930.1元,价税合计6156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33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4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梓恺陆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GLKT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7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72号
福建梓恺陆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781MA32GLKT32、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09):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7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8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碎石、中砂、水泥稳定粒料等,受票企业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发票代码:3500163350,发票号码:08802967-08802986、08808003-08808026,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1214-25081237,金额6029294.8元,税额180972元,价税合计6210266.8元,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2019年4月至6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镀锌钢管、无缝钢管、天然中砂等,受票企业:福州闻晖建材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 00530878-00530880、00533710、00530877、00530824、00535125-00535127、00535130、00534156-00534157、00538033-00538038、00533840,金额15095866.79元,税额452876.02元,价税合计15548742.81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之规定,你(单位)在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8份(金额6029294.8元,税额180972元,价税合计6210266.8元);在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5095866.79元,税额452876.02元,价税合计15548742.81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09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4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珍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KWW8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3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38号
福建珍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KWW8L、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16)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3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417475.73元,增值税额12524.27元,价税合计430000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3929。
你公司2019年6月为南京新百药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博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金额3376281.61元,税额101288.39元,价税合计3477570元。虚开的普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77609-25077633,25089256—25089268。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417475.73元,增值税额12524.27元,价税合计430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金额3376281.61元,税额101288.39元,价税合计347757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16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4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喆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4YG7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4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48号
福建喆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4YG7U、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30):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开具的6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推广费、咨询服务费等,受票单位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0459-25080483、25088168-25088180、25102121-25102123、25102125-25102146、25102148-25102151,金额合计6271922.42元,税额合计188157.58元,价税合计6460080.00元,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7份(金额合计6271922.42元,税额合计188157.58元,价税合计6460080.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10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44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泽迈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RLPN6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3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33号
福建泽迈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RLPN6K、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10):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开具的5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会议费、推广服务费等,受票单位为:淄博瑞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73330-25073354、25096922-25096927、25096935-25096946、25116315-25116327,金额合计5113882.58元,税额合计153416.42元,价税合计5267299.00元,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金额合计5113882.58元,税额合计153416.42元,价税合计5267299.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42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4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远林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JM26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6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1084号
福建远林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JM26Y、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10):
我局于2019年8月15至2019年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3月18日与福安药业集团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没有真实劳务交易,开具给福安药业集团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291262.14元,税额8737.86元,价税合计300000元,系为他人虚开发票。发票明细情况:
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3147,开票日期:2019年3月18日,应税劳务名称:会议费,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元;
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3148,开票日期:2019年3月18日,应税劳务名称:会议费,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元;
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3149,开票日期:2019年3月18日,应税劳务名称:会议费,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291262.14元,税额8737.86元,价税合计3000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25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47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裕喻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UF48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3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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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31号
福建裕喻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UF48U、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22):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开具的2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推广服务费、市场调研费、信息调研费等,受票单位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企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5962-25085964、25085971-25085978、25087973-25087982,金额合计1804202.94元,税额合计54126.06元,价税合计1858329.00元,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金额合计1804202.94元,税额合计54126.06元,价税合计1858329.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11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4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裕言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RPJ00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3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39号
福建裕言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RPJ00K、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12):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3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5-7月为8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2份,金额2711022.74元,增值税额81330.66元,价税合计2792353.4元。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77216-25077240,25101912- 25101918。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2份,金额2711022.74元,增值税额81330.66元,价税合计2792353.4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13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5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字体: 大 中 小分享到:
福建裕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RLBE3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5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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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 5 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58号
福建裕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RLBE3X、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09):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3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73356-25073379、25097258-25097262、25097283、25105492-25105514,涉及企业:淄博瑞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9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市场推广费、咨询费、会务费、市场调研服务费、市场拓展策略、市场营销策划费、会议费等,金额4902004.9元,税额147060.1元,价税合计5049065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3份,金额4902004.9元,税额147060.1元,价税合计5049065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22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5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熊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MJ7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26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26号
福建熊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MJ779、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35):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3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6-7月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金额1976422.52元,税额59292.65元,价税合计2035715.17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的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7049-25087051,25087053-25087057,25087059-25087061,25087073、25088105-25088117。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金额1976422.52元,税额59292.65元,价税合计2035715.17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19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5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雄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MQA6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2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28号
福建雄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WMQA6B、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36):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开具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会议费、咨询服务费等,受票单位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安药业集团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河北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中心,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6950-25086956、25086958、25086961-25086962、25087901-25087907、25087910-25087912,金额合计1752912.63元,税额合计52587.37元,价税合计1805500.00元,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金额合计1752912.63元,税额合计52587.37元,价税合计1805500.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60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5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星康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XBAX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2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23号
福建星康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XBAX5、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212):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73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3714至25043737、25048671至25048695、25065789至25076938、25086173至25086221、25091160至25091184,金额14437021.4元,税额433110.52元,价税合计14870131.92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市场调研费、商务服务费、医药推广服务费、市场管理服务等,受票单位为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等24户,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6份(金额14437021.4元,税额433110.52元,价税合计14870131.92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29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57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巷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X3Q08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5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 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54号
福建巷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X3Q08W、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35):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会务费、宣传服务费,受票单位为:昆明贝克诺顿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瑞鑫药业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7815-25087818,金额合计310679.61元,税额合计9320.39元,价税合计320000.00元,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2019年6月26日代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会议费、信息咨询费、市场调研费、市场推广费,受票单位为:西安东瑞医药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8128-00538131,金额合计960423.30元,税额合计28812.70元,价税合计989236.0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合计310679.61元,税额合计9320.39元,价税合计320000.00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合计960423.30元,税额合计28812.70元,价税合计989236.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46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6时5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字体: 大 中 小分享到:
福建享安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F0H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6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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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61号
福建享安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F0H30、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120):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7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9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65739-25065763、25086407-25086429、25103534-25103564,金额合计6921988.38元,税额合计207659.62元,价税合计7129648.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医药推广服务、咨询费、会务费等,受票企业:福州泰普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9份(金额合计6921988.38元,税额合计207659.62元,价税合计7129648.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36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17时0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菀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CKM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7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 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1086号
福建菀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JCKM82、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张厝乡张厝村114号209):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3月15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2019年4月至7月与福安药业集团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没有真实劳务交易,开具给福安药业集团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金额合计358252.44元,税额合计10747.56元,价税合计369000元,系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发票明细情况:
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8527,开票日期:2019年4月4日,应税劳务名称:会议费,金额89320.39元,税额2679.61元,价税合计92000元;
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8536,开票日期:2019年4月8日,应税劳务名称:会议费,金额89320.39元,税额2679.61元,价税合计92000元;
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6564,开票日期:2019年7月8日,应税劳务名称:会议费,金额14563.11元,税额436.89元,价税合计15000元;
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86565,开票日期:2019年7月8日,应税劳务名称:会议费,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元;
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98943,开票日期:2019年7月5日,应税劳务名称:会议费,金额67961.17元,税额2038.83元,价税合计7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金额合计358252.44元,税额合计10747.56元,价税合计3690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