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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保险公司代收代付代理人自付款是否需要纳税?

标  题: 保险公司代收代付代理人自付款是否需要纳税?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0-05-20

回复时间: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5-25

留言内容:

我司为保险公司,代收代理人旅游款项,由我司收款完成后,帮忙协助与旅游公司签订协议,配合组织代理人出游等事项,并将收集到的代理人自付款项通过公对公转账方式打款给旅游公司,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是否需要交纳其它业务销项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如您额外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仅为代收转付款项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8款规定:“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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