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留言时间:2020-05-1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什么时候?是否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预缴税款。
房开企业预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采用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者按揭付款的方式,都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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