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
留言时间:2020-05-21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财税[2010]110号的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附件1),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我们企业这些资料去那个部门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能源管理合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