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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税务局:连城县林伯矿业有限公司第二稽查局公告(岩税二稽公〔20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岩税二稽公〔2020〕4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连城县林伯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0007640679772):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二稽处〔2020〕12号)。

我局(所)于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3月24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关于大坑尾采区利润分成的协议》以及大坑尾采区2012年1月-2015年6月上缴管理费结算单(费用报销单),结合账簿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前两次检查相关资料,计算你公司大坑尾采区2012年1月-2015年6月违法事实如下:

2012年度

2012年1月销售煤炭数量608.91吨,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下同)286632.99元;2012年2-4月销售煤炭数量3622.98吨,销售收入1892648.97元;2012年5月销售煤炭数量1083.44吨,销售收入666732.31元;2012年6月销售煤炭数量779.26吨,销售收入484872.89元;2012年7月销售煤炭数量1360.6吨,销售收入674485.47元;2012年8月销售煤炭数量3023.54吨,销售收入1356716.67元;2012年9月销售煤炭数量3730.76吨,销售收入1690639.47元;2012年10月销售煤炭数量4097.14吨,销售收入1818708.19元;2012年11月销售煤炭数量4034.17吨,销售收入1875155.64元;2012年12月销售煤炭数量4047.61吨,销售收入1996670.68元。

以上合计2012年销售煤炭数量26388.41吨,销售收入12743263.28元。账面申报数量7999.9吨,账面申报销售收入3608168.41元,原查补煤炭数量15982.47吨,原查补销售收入8854412.46元。查补后仍少计销售煤炭数量2406.04吨,少计销售收入280682.41元,未申报纳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3年度

2013年1月销售煤炭数量5253.1吨,销售收入2244914.53元;2013年2-3月销售煤炭数量2034.1吨,销售收入869273.5元;2013年4月销售煤炭数量1854.33吨,销售收入792448.72元;2013年5月销售煤炭数量3987.07吨,销售收入1703876.07元;2013年6月销售煤炭数量4465.67吨,销售收入1908405.98元;2013年7月销售煤炭数量4345.94吨,销售收入1857239.32元;2013年8月销售煤炭数量5912.8吨,销售收入2526837.61元;2013年9月销售煤炭数量5202.27吨,销售收入2223192.31元;2013年10月销售煤炭数量4625.24吨,销售收入1976598.29元;2013年11月销售煤炭数量2072.3吨,销售收入885598.29元;2013年12月销售煤炭数量4316.26吨,销售收入1844555.56元。

以上合计2013年销售煤炭数量44069.08吨,销售收入18832940.18元。账面申报数量7000.69吨,账面申报销售收入2849599.03元,原查补煤炭数量31456.39吨,原查补销售收入15388957.47元。查补后仍少计销售煤炭数量5612吨,少计销售收入594383.68元,未申报纳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4年度

2014年大坑尾采区上缴管理费627750元,按2013年的管理费用结算单中销售单价(含增值税)500元/吨,上缴管理费单价28元,计算2014年销售煤炭数量627750/28=22419.64吨(按月平均计算,1-11月20551.34吨,12月1868.3吨),销售收入9581042.74元。账面销售数量4596吨(1-8月),账面销售收入1693264.98元,原查补煤炭数量6678.73吨(1-5月),原查补销售收入5109243.71元。查补后仍少计销售煤炭数量11144.91吨(其中,1-11月9276.61吨,12月1868.3吨),少计销售收入2778534.05元(其中12月1868.3×427.35=798418.01元),未申报纳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5年1-6月

2015年1-6月大坑尾采区上缴管理费单价22元,按2013年的管理费用结算单中销售单价(含增值税)500元/吨,上缴管理费单价28元,计算2015年销售单价(含增值税)=500*22/28=392.86元/吨,销售单价(不含增值税)335.78元/吨。2015年1-6月销售煤炭14106吨,销售收入4736512.68元。账面销售收入2019905.68元,少计销售收入2716607元,未申报纳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2012年少缴增值税:280682.41×17%=47716.01元;

2013年少缴增值税:594383.68×17%=101045.23元;

2014年少缴增值税:2778534.05×17%=472350.79元;

2015年1-6月少缴增值税:2716607×17%=461823.19元;

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1082935.22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所在地为非市区、县城、镇,税率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201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7716.01×1%=477.16元;

2013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01045.23×1%=1010.45元;

2014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72350.79×1%=4723.51元;

2015年1-6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61823.19×1%=4618.23元;

以上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829.35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

2012年少缴教育费附加: 47716.01×3%=1431.48元;

2013年少缴教育费附加: 101045.23×3%=3031.36元;

2014年少缴教育费附加: 472350.79×3%=14170.52元;

2015年1-6月少缴教育费附加: 461823.19×3%=13854.70元;

以上合计少缴教育费附加32488.06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2012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47716.01×2%=954.32元;

2013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101045.23×2%=2020.90元;

2014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472350.79×2%=9447.02元;

2015年1-6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61823.19×2%=9236.46元;

以上合计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1658.70元。

(五)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2014年11月30日前煤炭从量计征,税率2.5元/吨;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从价计征,税率2%):

2012年少缴资源税:2406.04×2.5=6015.10元;

2013年少缴资源税:5612×2.5=14030元;

2014年1-11月少缴资源税:9276.61×2.5=23191.53元,2014年12月少缴资源税:798418.01×2%=15968.36元,2014年合计少缴资源税39159.89元;

2015年1-6月少缴资源税:2716607×2%=54332.14元。

以上合计少缴资源税113537.13元。

(六)印花税

你公司2012-2015年印花税核定征收,购销合同核定比例按销售总金额的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2012年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280682.41×70%×0.03%=58.90元;

2013年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594383.68×70%×0.03%=124.80元;

2014年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2778534.05×70%×0.03%=583.50元;

2015年1-6月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2716607×70%×0.03%=570.50元;

以上合计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1337.70元。

(七)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12-2015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

201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80682.41×20%×25%=14034.12元

2013年少缴企业所得税:594383.68×20%×25%=29719.18元

2014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778534.05×20%×25%=138926.70元

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716607×20%×25%=135830.35元

以上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318510.35元。

(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2012-2015年个人所得税-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核定的征收率为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2012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80682.41×1.5%=4210.24元;

2013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594383.68×1.5%=8915.75元;

2014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778534.05×1.5%=41678.01元;

2015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716607×1.5%=40749.11元;

以上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95553.11元。

证据:揭礼军与大坑尾结算管理费相关凭证复印件;罗广东林伯大坑尾出售煤炭情况笔记本复印件;关于大坑尾采区利润分成的协议复印件;揭礼军、陈汉平、陈玉川、罗益河、肖志强、罗广东询问笔录;2014年销售明细账复印件;2014年8月2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复印件;2015年销售收入明细账(大坑尾采区)复印件;税务工作底稿(一)(原连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制作)复印件;税务工作底稿(二)(连城县税务局稽查局制作)复印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国税罚〔2016〕03号)复印件;税务处理决定书(2015连国税处02号)复印件;税务处理决定书(连税处〔2018〕02号)复印件;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税罚〔2018〕1号)复印件;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复印件;连城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地税通率核[2012]19号、[2014]61号、[2015]18号)复印件;2013年所得税核定情况系统打印件。

二、 处理决定

(一)税务处理定性

你公司2012-2015年度少缴的增值税1082935.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829.35元、资源税113537.13元、印花税1337.70元、企业所得税318510.35元,合计1527149.75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

你公司2012-2015年度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5553.11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

(二)追缴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2-2015年度少缴的增值税1082935.22元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2-2015年度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829.35元予以追缴。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对你公司2012-2015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32488.06元予以追缴。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你公司2012-2015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1658.70元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你公司2012-2015年度少缴的资源税113537.13元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你公司2012-2015年度少缴的印花税1337.70元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2012-2015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18510.35元予以追缴。

以上合计追缴税费1581296.51元(不含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的税款1527149.75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连城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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