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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税务局: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龙岩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龙岩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2MA3385KH9B):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0〕20号)。

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起,对你公司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4日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9月25日至10月14日期间,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机动车购货单位或个人开具17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5081820001,发票号码00237421-00237470、0237106-00237110、00237371-00237390、00237231-00237235、00241611-00241625、00241306-00241310、00241506-00241530、00241781-00241820、00241031-00241045),票面金额29142488.56元,票面税额3788523.44元,价税合计32931012.00元。有以下事实证明:

(一)你公司虚假注册,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你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潭村物流大道383-1号,经检查人员实地核查,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虚假。检查人员联系你公司税务登记信息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侯少卿、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徐玉卫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

(二)你公司通过财务咨询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开立银行账户、代理发票领取。

(三)资金流异常,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发生交易额。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存款账户(银行)信息、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网点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71100100100632743。经查询,从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4日该账户未发生交易额。

(四)你公司没有购进相应机动车辆等货物信息,但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销售众多品牌的车辆,购销严重背离。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综合查询、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公司没有购进货物信息。但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销售货物品名包括大通牌多用途乘用车、骏图达牌自卸半挂车、东风日产牌轿车、领克牌多用途乘用车、凯迪拉克轿车、大众牌轿车、哈佛牌多用途乘用车、奥迪牌轿车、大通牌多用途乘用车、比亚迪牌用途乘用车等。

(五)你公司集中开票,2019年9月申报税款未缴纳,2019年10月未申报纳税直接走逃(失联)。

你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成立,2019年9月23日认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25日至29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0份,发票代码135081820001,发票号码00237421-00237470、0237106-00237110、00237371-00237390、00237231-00237235,合计开具车价及价外费用10977787.61元,增值税税额1427112.39元,价税合计12404900.00元。你公司申报2019年税款所属期9月应税货物销售额10977787.61元,销项税额1427112.39元,应纳税额1427112.39元,税款未缴纳。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3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0份,发票代码135081820001,发票号码00241611-00241625、00241306-00241310、00241506-00241530、00241781-00241820、00241031-00241045开具车价及价外费用18164700.95元,增值税税额2361411.05元,价税合计20526112.00元。你公司开票后未申报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新罗区税务局龙门税务分局因你公司申报未缴纳税款,于2019年10月8日、10月14日、10月21日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少卿、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徐玉卫,均无法联系。

证据:

1. 新罗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龙岩福贵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龙岩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龙岩樑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的报告》等税务文书复印件;

2.公司注册经营地址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新罗区龙诚汽车用品经营部出具的证明及海西汽贸城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户资料卡;

3.《询问笔录》、代理注册人员《情况说明》;

4.《内资企业基本情况表》、领票及申报资料;

5. 兴业银行账户信息查询打印件;

6. 金三系统查询的该公司申报情况;

7. 170份发票复印件等。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17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款“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已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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