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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公益性项目在建设期无产权接收单位如何申报增值税

标  题: 公益性项目在建设期无产权接收单位如何申报增值税

写信人: H**

咨询时间: 2020-05-27

回复时间: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6-01

留言内容:

谢谢您上次关于公益性项目增值税申报的答复。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的国有企业,我们是立项一方。根据您的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均应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我们的问题在于,财政局拨款给我司建设资金时,我们工程还在建设中,只有工程完工验收移交时,政府才能确定哪个政府部门为工程接收单位即产权接收单位,在这之前,我们没有开票单位,即没有销售单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他们,也就无法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后申报增值税。 象我们这种情况,是立项一方,根据您的答复,是应为建设后移交,属于销售不动产,我们在收到财政局拨款时无法确定不动产产权移交单位,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增值税申报,是否应在不动产移交时才申报申报增值税?如果不是,应该怎么处理?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根据您所述情形,可在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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