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万英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万英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Q4M551)
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0]38号),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查询系统显示为“非正常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六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190000784
泉税一稽处〔2020〕38号
关于泉州万英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万英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Q4M551)
我局(所)于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4月18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你(单位)于2017年11月17日成立,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法人代表熊英(身份证号码520181199101172124),电话18876299206,经营范围:五金产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照明设备、音响设备、电子元器件、钢材、矿产品(国家专控除外)、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地址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湖心街东段美湖楼5座305室。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账号13530101040002406。你(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增值税征收方式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2017年度申报销售额499962.11元,销项税额84,993.56元,进项税额86,206.00元,增值税应纳税额0元。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稽查局出具的2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山西鑫千卓商贸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协查编号:41426000119110903817,发文时间:2019年11月8日;案件名称:山西维新卓商贸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协查编号:41426000119111305457,发文时间:2019年11月13日)提供的违法线索,经稽查,你(单位)在2017年11月期间向税务机关登记虚假注册经营地址,经税务机关公告送达税务检查文书至今失联,为走逃失联企业;查实你(单位)在所属期2017年11月份纳税申报时,人为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其他扣税凭证-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栏进项税额86206.00元,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登记注册的银行账号为虚假账户,以上情形有悖于正常的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常理,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你(单位)的货物交易不真实,对外开具货物品名为法兰盘等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西鑫千卓商贸有限公司(3份), 山西维新卓商贸有限公司的(2份)发票代码: 3500163130,发票号码: 14906477-14906481发票金额合计499,962.11元,税额合计84,993.56元,价税合计584,955.67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没有查询到数据”,证实不存在名称为北京希特明实业有限公司的纳税人,以北京希特明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110114MA005P826J)名义出具的代扣代缴税款为虚假填列申报数据。
证据资料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区支行核实证明你(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账号13530101040002406)“非我行账户,无法查询”,证实该账户为虚假账户。
证据资料③:湖心街物业管理处处工作人员证实:湖心街美湖楼无5座305室的地址。证实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
证据资料④: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附件资料;
证据资料⑤: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申报表、发票领用、结存、验旧情况表、《非正常户查询表》、企业实名认证信息等有效复印件、打印件等书证;
证据资料⑥: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份,证明你(单位)开具给山西鑫千卓商贸有限公司和山西维新卓商贸有限公司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合计499,962.11元,税额合计84,993.56元,价税合计584,955.67元。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为他人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建议暂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对本案件处理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因涉及刑事犯罪暂不处罚),不追缴已开票未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对应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也不追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