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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对外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并入“经营所得”?如果对外借出资金非自有资金,能否扣除该笔资金的借入成本(利息)?

标  题: 个体工商户借款

写信人: 高**

咨询时间: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06-04

留言内容:

个体工商户对外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并入“经营所得”?如果对外借出资金非自有资金,能否扣除该笔资金的借入成本(利息)?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如您所述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可参考下列文件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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