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限价房土地增值税预征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0-05-29
发布时间: 2020-06-05
留言内容:
我司通过拍卖出让方式获得一块土地,拍卖出让公告中明确规定,该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竞拍方式出让。建成毛坯商品住宅后,我司需要向被征收人出售一部分安置型商品房,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其余部分由我司自行销售,最高销售价格不得高于12752元/平方米。上述事项有土地储备中心、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文件支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请问我司建设的上述商品住宅,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是否适用零预征率?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不属于税务部门判断范围,建议可与对应委托配建方核实。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