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客运机打发票员工姓名不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5-28
回复时间: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06-05
留言内容:
我司一员工出差费用报销,其中一张客运机打发票中改员工姓名不全,打印显示为“李*”且身份证号因客运中心打印问题并未全部显示,此张发票是否可进行抵扣进项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若是由于打印问题造成的姓名未全部显示,且未注明身份证信息的,则进项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