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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转供电收入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标  题: 转供电收入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写信人: 张**

咨询时间: 2021-08-11

回复时间: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08-17

留言内容:

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了供电合同,把电转卖给了其它企业,这个转卖的这个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非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售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第二条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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