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咨询丢失增值税发票三种情形下的不同应对方案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1-08-10
回复时间: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08-17
留言内容:
您好!根据国税2020年第1号公告,丢失增值税发票有三种情形:1.丢失发票联 2.丢失抵扣联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其中,同时丢失抵扣联和发票联,文件明确要求要取得销售方记账联的复印件并且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请问如果是另外两种情形,需要在抵扣联或者发票联复印件上面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吗?另外,文件没有明确是否取消向当地税务局备案这个环节,是否仍需向税务局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特此咨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其复印件不需要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2、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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