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土地收储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福建省税务局:土地收储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标  题: 土地收储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写信人: S**

咨询时间: 2021-08-11

回复时间: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08-18

留言内容:

我公司的厂房被县政府收储,签有土地收储协议,请问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