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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报销住宿发票增值税问题

标  题: 关于企业报销住宿发票问题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6-12

留言内容:

近期税务局出台了一些关于疫情期间免税政策,如酒店业可以免税。但是作为其他企业去酒店住宿,原先住宿价格开的是专票,我们可以抵扣,但是现在同样价格开普票,我们不能抵扣,最后导致我们企业增加成本。请税务局考虑我单位这类情况,给与指导建议,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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