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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企业房产拆迁补偿收入计税

企业房产拆迁补偿收入计税

留言时间:2020-06-0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2016年之前的自有房产被政府拆迁,取得拆迁安置款,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具体如何计算?

如果是取得安置的房产后再将该房产出售,又涉及哪些税费,如何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1:增值税: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判断您的企业性质、征收方式及是否为特殊行业企业,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印花税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免税优惠。

   土地增值税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免税优惠。

   其他相关税费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情况进行申报缴纳。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题2:根据您的叙述,无法判断您的企业性质、征收方式、是否为特殊行业企业、项目是否为棚户区改造及房屋取得时间,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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