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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2016年以前的发票未开,如何催收

2016年以前的发票未开,如何催收

留言时间:2020-06-02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们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电公司为我们提供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因供电公司要求工程完成后才提供发票,固导致发票提供延迟很久,至今有2010-2016年合计100多万元发票未开。我们催收发票,供电公司以时间太久开不了发票为由不提供发票。请问这类情况,我们要怎么催收发票,如果发票不提供我们要怎么税前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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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销售方拒开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进行涉税举报,提供相应时间、事项、被举报人名称、地址等信息,我们将为您受理工单并及时向被举报方主管税务机关转办。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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