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合同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6-12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材料,因对方违约,收取了一笔违约金,请问我公司作为购买方,向销售方A公司收取的合同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