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合同约定,没发票,没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当天,食堂每天都在服务,这怎么判定?
留言时间:2020-06-12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第一个问题:公司食堂2020年1月开始外包给老板亲戚王某,都没有书面合同,王某都没给公司开伙食费发票,公司也一直拖着没付款,那么按规定:纳税义务为服务完成的当天,问题是:服务完成的当天是哪天啊?因为食堂每天都提供饭菜给我们吃,每天都在提供服务啊,难道每天都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吗?
第二个问题:王某说要在明年1月份一次性开具2020年1到12月伙食费发票,请问他这么操作有问题吗?如果产生交税会有滞纳金吗?
第三个问题:王某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哪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餐饮服务纳税人在服务期内确实未收任何款项,未开具发票,且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可于服务完成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服务期满之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