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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个人合伙企业分红的纳税问题

标  题: 个人合伙企业分红的纳税问题

写信人: 许**

咨询时间: 2020-06-16

回复时间: 2020-06-22

发布时间: 2020-06-22

留言内容:

A地的个人合伙创业投资公司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按20%计算缴纳个税,但对于其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有限责任公司,B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红,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收个税。如果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报酬以分红形式约定发放的,是否同理执行。假设创投公司的利润1亿元用于分红,普通合伙人(占5%股份,按业绩20%约定多分红2000万)分红得2400万元,有限合伙人(个人)分得7600万元,应该如何纳税?是否A地收7600*20%=1520万元个税,B地收2400*25%=600万元企业所得税。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如果创业投资公司符合以下文件规定,您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进行缴纳。

    个人合伙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合伙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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