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代理合同)是否缴交印花税
写信人: 郑**
咨询时间: 2020-06-16
回复时间: 2020-06-22
发布时间: 2020-06-22
留言内容:
印花税条例是88年制定的,是和81年的《经济合同法》协调的,经济合同法早被现在的合同法取代,但是印花税条例还未修改。 依据《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描述看,广告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因为当时并无广告代理发布此类情况,广告制作和发布是一体,所以没规范单独的广告发布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从经济实质看,广告发布和广告设计制作是不同的,一个属于代理业务一个属于制造业务,广告代理发布业务也不符合《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义描述,因此不应该适用一样的印花税税目。实际上印花税条例也好、《经济合同法》也好、《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也好,所说的广告,都不包括广告发布业务,因为当时根本没这个业务。 以上是业界专业人士的看法。 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项下列举的“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具有明显的加工制作特征,因此显然的广告制作应当适用加工承揽合同,广告代理合同有约定报酬金额的情况是否适用国税发[1991]155号不征印花税,广告发布合同怎么适用?请问福建税务部门目前对广告发布类业务合同印花税贴花的执法口径是什么?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广告代理合同”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如涉及广告制作或发布服务,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四、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