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开具发票,需要什么材料

福建省税务局: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开具发票,需要什么材料

标  题: 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开具发票,需要什么材料

写信人: 刘**

咨询时间: 2020-06-15

回复时间: 2020-06-22

发布时间: 2020-06-22

留言内容: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购入一个精密空调,现将出售,我司应如何开具发票,窗口代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购进时已进项抵扣的,适用税率为13%;若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发票不得代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