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固定资产进项税处理
写信人: 许**
咨询时间: 2020-06-12
回复时间: 2020-06-19
发布时间: 2020-06-19
留言内容:
根据国家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根据相关法规免征增值税业务进项税需转出。我司从事生活服务业务2018年至2019年投入大量设备,进项税已经抵扣。现接到税务局通知,所有疫情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需要按折旧额比例转出。 疫情是突发,我司当时买的设备不是用于免税业务且已抵扣。现如今疫情企业受灾政府扶持免税,确需要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补缴税额?能否提供政策依据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情形的,应按照下列文件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