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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税务局:买单配票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关于送达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NJQX4T):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稽罚告〔2020〕8号),由于你公司处无营业状态,法定代表人走逃且无法联系其他法定的收件人,以致文书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稽罚告〔2020〕8号                             

关于拟停止为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的处罚告知

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识别号91350582MA2YNJQX4T):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提请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认定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根据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8.23专案”案情线索相关证据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调查取证资料,查实你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法定代表人刘三弟(已逃往境外)以及实际经营人刘青云(现羁押在晋江看守所)直接操控下,采取会计资料造假、向“江小妹”购买出口报关信息把外商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伪报自营出口货物、无实质购进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挂靠小规模加工作坊“套厂”成立虚假生产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厦门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国内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虚构货物流、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虚假资金走账进行资金回流等 “买单配票”手段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涉及22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总金额2,687,465.6美元)。报关单具体编号为371120180118295562、371120180118297351、371120180118297471、371120180118297517、371120180118295582、371120180118331588、371120180118326519、371120180118343374、371120180118449801、371120180118478523、371120190110166189、371120190110189097、371120190110337453、371120190110342037、371120190110342082、371120190110342840、371120190110342810、371120190110342051、371120190110379652、371120190110380490、371120190110383952、371120190110383878,其中编号为371120190110383952、371120190110383878共两单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其余20单你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为与上述20单出口报关单进行“配票”,你公司对应让晋江泽瑞服饰有限公司、晋江辉润服饰有限公司、晋江鼎斯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天和服饰有限公司、漳浦县永华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漳州鹏楷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等六家出口供货企业为你公司虚开1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发票金额合计16,280,153.03元,税额合计2,313,555.97元,价税合计18,593,709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确认,你公司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2,313,555.97元(其中已退税2,236,093.87元,已申报未退税款77,462.1元),你公司已非法取得出口退税2,236,093.87元(具体详见附件.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20单出口报关单以及对应供货企业开具的1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表)。

  经对你公司本外币对公账户资金收付情况以及相关涉案中间人个人卡的流水进行调查,你公司支付给上游出口供货企业的货款明显存在资金回流,资金具体流向为:犯罪嫌疑人刘青云在香港注册设立公司(一诺(中国)实业有限公司、泽恩(中国)实业有限公司、龙之辰贸易有限公司、斯达威贸易有限公司)→你公司用于出口核销→上游出口供货企业→上上游原材料生产企业→上上游原材料生产企业法人代表或相关个人银行卡→回流到团伙成员及团伙成员控制的个人银行卡(黄佳佳、黄玉算、刘金龙、黄天准、蒋忠连、蔡秀丽、蔡锦锻、蔡重义、陈思歉等个人银行卡上)→再转给刘燕婷(刘青云的姐姐)等相关个人卡。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

  (二)主要证据材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晋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案件证据资料〔包括《关于对晋江善达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协查的函》(晋公经侦 [2020]1号)、《起诉意见书》(晋公(经侦)诉字[2020]00051号)、《泉州晋江8.23骗取出口退税立案决定书》(晋公(经侦)立字[2019]00178号])、对涉案团伙成员的《讯问笔录》供述(刘青云、苏安宁、傅隽彦、吴诗瑶、罗高能、刘金龙、张贻属、江小妹、洪金练等)和对“套厂”实际经营人调查的《询问笔录》(赵庆军、王婉新、刘贤锦、张金锉等)、江小妹向公安机关提供盖有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代理报关委托书和空白A4纸以及用于卖单的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扫描件等〕、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关代码35059639ZX)退税情况说明》(包括20单出口报关单已退税及未退税证明、2单出口报关单371120190110383878、371120190110383952未申报退税证明)、代理记账公司晋江冰妍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你公司账证及备案资料(包括出口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货物签收单、出口报关单、资金往来流水、银行对账单等)、你公司对公账户(本币、外币)及六家出口供货企业银行账户查询资料以及对相关涉案人员个人卡进行查询比对形成的《资金付款转账回流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

  (三)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除向你公司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2,236,093.87元以及已申报未退税款77,462.1元不予退税外,拟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停止你公司出口退(免)税资格一年半(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20单出口报关单以及对应供货企业开具的1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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