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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委托境外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问题咨询

委托境外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6-22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对于受托技术开发项目,凭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证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那对于委托境外企业开发技术开发项目,是否可以适用以上免征增值税政策?

目前我司作为委托方每次在付款该技术开发项目时都有代扣代缴增值税,如适用,我司是否可以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境外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符合下列文件规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按下列文件规定的免税资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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