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留言时间:2020-07-01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假发票或者发票不全如何投诉?在哪里投诉?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据实开具发票。如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进行涉税举报,提供相应时间、事项、被举报人名称、地址等信息,我们将为您受理工单并及时向被举报方主管税务机关转办。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