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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非专业医疗机构作为政府指定的隔离点,为隔离人员提供日常护理及体温测量等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非专业医疗机构作为政府指定的隔离点,为隔离人员提供日常护理及体温测量等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因此,非专业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为隔离人员提供日常护理及体温测量等服务属于医疗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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