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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在厂房中加盖了一个恒温室,恒温室在固定资产清单中是单独核算的,恒温室的价值是否需要并入厂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在厂房中加盖了一个恒温室,恒温室在固定资产清单中是单独核算的,恒温室的价值是否需要并入厂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在厂房中加盖了一个恒温室,恒温室在固定资产清单中是单独核算的,恒温室的价值是否需要并入厂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单独核算的恒温室的价值也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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