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实收租金额还是应收租金额?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实收租金额还是应收租金额?
答: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 第七条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免税单位和私有出租的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以实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
因此,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