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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签订钻井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签订钻井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签订钻井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因此,纳税人签订钻井服务合同,应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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