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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无雇工个体户是否可以享受减免?

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无雇工个体户是否可以享受减免?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无雇工个体户是否可以享受减免?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规定:“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

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

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

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因此,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无雇工个体户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在减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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