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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流水号159403190875541946工程项目印花税已回复却没有回复内容

标  题: 关于流水号159403190875541946工程项目印花税已回复却没有回复内容

写信人: J**

咨询时间: 2020-07-14

回复时间: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07-17

留言内容:

您好,关于流水号159403190875541946已办结却没有回复内容。 我司是承接市政府的道路桥梁建设管理的项目公司, 1.根据您的答复, 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施工图审核合同是不用缴纳印花税,但是我司于2019年已缴纳,我司是用比如今年下个月(2020年8月)要申报应交印花税减去2019年已交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施工图审核合同的印花税的余额去申报,还是通过到柜台去申请退税手续,由税务局通过国库退还到我司银行账户? 2.工程预算编制合同, 工程预算审核合同属于技术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如果要缴纳 ,是按什么税率缴纳? 3.工程设计咨询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如果要缴纳 ,是按什么税率缴纳? 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流水号为159403190875541946的留言已答复发布,具体如下:1、如您已申报缴纳印花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抵)税手续后申请退税或抵税。

2、如您所述是工程预算的造价咨询合同、工程图纸或预算的审查合同为非应税合同,不需要征收印花税。

3、如您所述工程设计咨询合同,包含建设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若合同有分别列明的,则就工程设计部分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缴纳印花税,以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未分别列明的,应按照合同所载金额全额贴花。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立合同人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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