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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买受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取得房屋产权,现买卖合同被解除,出卖人收回产权,该过程,出卖人是否需缴纳契税

标  题: 买受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取得房屋产权,现买卖合同被解除,出卖人收回产权,该过程,出卖人是否需缴纳契税

写信人: 王**

咨询时间: 2020-07-06

回复时间: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7-13

留言内容:

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于买受人,已办理产权至买受人名下,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开发商代为偿还,后根据买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现需将涉案房屋产权办理至开发商名下,该过程应否缴纳契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实际房产权属转移,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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