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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企业房地产被政府征收补偿款是否要交税

标  题: 企业房地产被政府征收补偿款是否要交税

写信人: 廖**

咨询时间: 2020-07-06

回复时间: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7-13

留言内容:

企业房地产被政府征收,补偿款收入是否需要交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外费用,如果是属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上如果是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政策性搬迁,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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