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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既注明评估价格,又注明实际收款价格,应如何计征印花税?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既注明评估价格,又注明实际收款价格,应如何计征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既注明评估价格,又注明实际收款价格,应如何计征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股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下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当合同所载金额出现多个时,以实际支付价款或报酬作为计税依据,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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